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原、被告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有被告出具的《借款協議》、《借條》、《還款協議》予以佐證,本院予以確認。關于借款金額,被告提交的微信賬單及銀行流水顯示已經償還原告共計132686元,故被告仍應向原告償還本金417314元。因雙方未對利息進行約定,現原告主張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標準自起訴之日計算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本文書還有362字未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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