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劉*與被告呂**、朱**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年**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分別于****年**月23日、****年**月15日、****年**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第一次庭審原告武*、劉*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代根軍,被告呂**、朱**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明軍到庭參加訴訟;第二次庭審原告武*及其與劉*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代根軍,被告朱**、呂**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明軍到庭參加訴訟;第三次庭審原告武*、劉*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代根軍,被告朱**、呂**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明軍到庭參加訴訟。經審理發現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轉為普通程序,于****年**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劉*、武*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代根軍,被告呂**、朱**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明軍到庭參加訴訟。訴訟中,呂**、朱**申請對案涉房屋因本次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進行評估,本院依法變更審限。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武*、劉*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呂**、朱**賠償財產損失39775元、租金損失7800元、律師費2000元,合計4...(本文書還有2436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