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蔣**因與成都力***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2020)川0108民初174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年**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獨任制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蔣**上訴請求:改判力園公司支付蔣**住院伙食補助金36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5650元,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的其他內容。事實及理由:(1)蔣**受傷的時間是****年**月9日,受傷時未達50周歲,雙方建立的是勞動關系。蔣**未享受過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從未辦理退休手續,其工傷待遇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由力園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年**月1日施行的《四川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統一全省工傷職工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按實際住院天數計算,每天30元。
力園公司辯稱,蔣**已達到退休年齡,不需要再就業產生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力園公司已向蔣**...(本文書還有1278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