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原告于****年**月**日出生,為烈山區某幼兒園的學生。****年**月17日,原告在老師帶領下上戶外課玩滑梯時從滑梯上摔下,頭部觸地受傷。當時有一名老師帶領10個孩子在上戶外課,滑梯下面墊了一層薄氈布,幼兒園未把原告送往醫院檢查診治,也未將原告受傷的情況告知原告的父母。原告受傷后的幾日內繼續入園上課。****年**月22日,原告的母親發現原告頭部受傷后將原告送到濉溪縣醫院就醫,當日轉入徐州市兒童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原告的傷情為:左額部硬膜外出血;左額頂部頭皮血腫;左顳骨骨折。原告在徐州市兒童醫院住院治療17天,花去醫療費***.18元。經胡某委托,安徽至正司法醫學鑒定中心對原告的傷情及護理期、營養期進行評定,并于****年**月4日出具皖至正司鑒中心(2021)臨鑒字第219號、第25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況**之顱腦損傷及其后遺癥構成十(x)級傷殘;被鑒定人況**傷后護理40-70日為宜,...(本文書還有2104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