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對原被告所舉證據對方無異議部分予以認定,對方有異議部分結合案件查明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綜合考慮。
審理查明,****年**月11日原告董**在被告平安養老****徽分公司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間為****年**月15日至****年**月14日,其中意外傷害保險保額50000元,意外住院醫療社保內醫療費用80000元。****年**月8日,原告在六安市皋城東路與迎賓大道路口騎自行車意外摔倒,導致原告左腿部骨折,120急診送往六安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股骨粗隆間骨折,并進行內固定手術治療。****年**月13日原告出院,住院期間支出醫療,住院期間支出醫療費總計22430后向被告報案,出院后醫療費用向被告索賠,被告審核后支付原告醫療費保險理賠款***.52元。
原告董**傷情經安徽高誠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十級...(本文書還有1093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