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俞**知道昆侖燃氣公司在玉溪的天然氣項目后,經人介紹與昆侖燃氣公司聯系,昆侖燃氣公司同意將工程承包給俞**施工,后俞**根據工程實際需要借用凌眾公司、興潤公司、軍輝公司的資質,以三家公司的名義分別與昆侖燃氣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不同小區、不同地段的工程項目。俞**與凌眾公司、興潤公司、軍輝公司分別簽訂掛靠協議,約定俞**按不同比例向三家公司支付掛靠管理費。為方便施工管理,俞**用凌眾公司、興潤公司、軍輝公司的“玉溪項目部專用章”,安排其妻弟孫科負責對項目進行施工及監管。俞**又將工程分包給李德萬、葉**、胡庭崗、趙斌等人實際施工。俞**不是將以凌眾公司、興潤公司、軍輝公司名義分別與昆侖燃氣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項下的項目整體轉包給一個包工頭施工,而是將一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項下的項目分包給幾個不同的包工頭,同一個包工頭承包的項目可能包含不同公司合同項下的項目。俞**陳述,是先做工程,再將一定的工程并在一個合同項下與昆侖燃氣公司簽訂施工合同。俞**和孫科在與李德萬、葉**等人簽訂合同,進行工程量統計、結算等過程中,沒有按照實際情況,規范使用與該工程相對應的凌眾公司、興潤公司、軍輝公司的名稱和項目章,經常出現張冠李戴的情況。如李德萬所施工的項目并沒有涉及俞**以軍輝公司名義向昆侖燃氣公司承包的項目,但李德萬的合同及結算材料中均蓋有軍輝公司的項目章。另外,俞**向昆侖燃氣公司申請撥付工程進度款時,也沒有嚴格按照昆侖燃氣公司與凌眾公司、興潤公司、軍輝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相關項目,存在以這家公司的名義撥款,付到另一家公司的工程項目中;以一家公司的名義撥款,支付給多家公司合同項目的包工頭。葉**經昆侖燃...(本文書還有6616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