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劉*未作答辯。
被告南充**公司答辯稱:萬科承擔的階段性擔保責任于****年**月已經解除了。案涉房屋已完成初始登記,可以行使抵押權,根據與原告簽訂的“萬科金潤華府二期”的《按揭貸款業務合作協議》,萬科公司不承擔保證責任。因為被告劉*沒有辦理正是抵押登記,在此過程中原告沒有通知萬科公司關于被告拖欠款項導致逾期欠款擴大損失的由原告和劉*承擔,我們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對原告主張的事實,被告沒有提出異議,且原告提供有相應的證據予以佐證,本院予以確認。關于原告自認被告取得貸款后償還了部分債務,系對自己不利事實的認可,本院對原告的該自認根據證據規則予以認可,并據此認可原告本案中所主張被告未還的金額屬實。
被告劉*、南充**公司經傳喚...(本文書還有1629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