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辯稱,其不應該償還該筆借款。該借款不是2015年借的錢,而是2013年。2013年,劉**把錢給她的妹妹劉某某(楊**之妻)36萬元,是讓劉彩霞幫忙把錢借給徐某某放貸掙利息,月息1.5%。劉**共從徐某某處拿了***.9萬元的利息。后來,因為徐某某跑路了,楊**感覺對方是親戚,而且他經辦了此事,出于內疚心理,向自己的親友借款償還劉**24萬元。2021年出具的借條是在楊**不知情的情況下,劉**讓楊**打的。楊**年紀大了,看不清、聽不清,當時急著打針,劉**拿了個條子讓楊**簽字,楊**就簽字了。沒想到親戚會哄騙他。徐某某的刑事案件判決過了,給的利息都要從本金扣除。劉**已經拿了24萬本金,***.9萬元利息,她已經收回本金了,楊**不應再還錢。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經審查,劉**提交的借條(13萬元)、銀行明...(本文書還有773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