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平潭縣××鎮××村××號,于****年**月21日死亡。本院于****年**月1日作出(2020)閩0128民初4642號民事判決,該判決現已生效且認定事實如下:“****年**月14日高某某向陳**借款5萬元并出具借條一份認欠。同日,陳**向高某某賬戶匯款5萬元。****年**月14日高某某向陳**償還利息2700元。羅紹翠系高某某配偶,高子勛、高素貞系高某某父母,高云鵬、高彥玲、高榕榕系高某某子女。高彥玲、高榕榕、高云鵬、高子勛、高素貞于****年**月28日聲明放棄繼承高某某遺產,羅紹翠于****年**月29日聲明放棄繼承高某某遺產?!币蛏鲜隼^承人均已放棄對高某某繼承且無證據證明上述借款系夫妻共同債務,故判決駁回陳**的全部訴訟請求?,F高某某名下仍有遺產尚未處理,而陳**作為債權人因上述繼承人放棄繼承導致債權無法得到清償,遂成訟。
另,在高某某第二順位的法定繼承人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過世。高子勛與高素貞共育有五個子女,其中高某某為長子,次子高衛鋒,長...(本文書還有930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