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辯稱,1.涉案的借款實際借款人和用款人是劉*,孟*只是作為擔保,應當由劉*承擔還款責任。孟*和李民、劉*以前是同事,在2014年,劉*的丈夫劉洋因經營需要用款,因其沒有固定工作收入,還款能力得不到保障,孟*就作為中間人通過李民介紹向宗*借款。涉案借款20萬元,孟*全部交給劉洋使用(總計借款30萬元,期間還款10萬元,剩余20萬元),部分是現金交付、部分是銀行轉賬,事實清償、證據充分。2.涉案借款書面沒有約定任何利息,先期雙方口頭約定是2分,后降低至月息1分5。****年**月以后,雙方口頭約定沒有利息,事實上自2017年至宗*本案起訴前,將近4年半的時間,宗*都未曾向孟*及劉*主張任何利息,且口頭承諾只需歸還85%的本金。自****年**月11日至****年**月期間,孟*和劉洋共計支付利息127250元(轉賬115...(本文書還有1835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