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平潭長***限公司(以下簡稱“長福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法院(2021)閩0128民初46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長福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劉*的全部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2.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劉*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支持劉*主張的逾期交房違約金及逾期簽訂合同違約金,系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適用錯誤一、雙方未約定逾期簽訂合同違約條款補充協議第4點約定的是逾期交房違約金,而非一審認定的逾期簽訂合同違約金,且長福公司已在合理寬限期內完成合同備案,不存在補充協議第4點約定的因逾期備案而逾期交房的違約情形二、案涉商鋪至今無法辦理貸款的過錯原因不在長福公司,且在劉*未付清全部購房款情況下,一審判決長福公司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有悖公允1.長福公司已具備辦理按揭貸款條件,銀行因非沿街店鋪不予受理劉*該宗商鋪的貸款申請,不可歸咎于長福公司首先,長福公司一審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其已按《補充協議書》的約定...(本文書還有4158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