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東**公司與被告冠***水泥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年**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山東**公司委托代理人于合龍和被告冠***水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金煥、劉振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山東**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款項***.92元及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明確利息的計算方式為:以***.92元為基數,自****年**月8日起按年利率3.7%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事實與理由:****年**月6日,原被告簽訂《水泥供需合同》,原告購買被告生產的符合國家gb175-2007標準的水泥。供方負責提供運輸。付款方式為先付款后提貨。合同簽訂后,****年**月8日向被告帳戶打款100000元。而被告在原告打款100000元后,只向原告供應了價值***.08元的水泥。剩余款項,被告拒不返還。原告依法提起訴訟。
被告冠***水泥有限公司辯稱,原被告簽訂合同屬實,但是雙方并沒有實際履行合同,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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