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雙方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雙方對對方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年**月5日,陳**與長福公司簽訂《購房優惠協議書》,約定:雙方于****年**月12日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陳**以總價1277449元購買長福公司開發xx海灣19號樓301號商品房經陳**申請,長福公司同意在原合同約定的購房總價基礎下,給予最高額15萬元的優惠,優惠幅度根據辦妥按揭貸款手續(即陳**申請的按揭貸款74萬元經銀行審批通過,并達到放款狀態)的時間相應調整陳**與長福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陳**以總價1127449元購買長福公司開發的位于平潭縣××路××路××期××幢××單元××號商品房,首付款387449元,余下74萬元辦理銀行按揭貸款,交房時間****年**月30日該《商品房買賣合同》于****年**月25日在平潭綜合實驗區房地產交易中心備案登...(本文書還有2194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