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河南省***總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禹州**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鄲城縣人民法院(2022)豫1625民初21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年**月14日立案后,依法獨任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河南省***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廣明,被上訴人禹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俊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河南省***總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鄲城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1625民初2119號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請或發回重審;2.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程序不合法。應當追加趙貴軍、孫華平為本案被告。上訴人不是涉案工程的承包方,上訴人河南省***總公司未授權趙貴軍購買材料。趙貴軍借用上訴人河南省***總公司的經營資質承包工程,趙貴軍才是張號樓二期工程的實際施工人。趙貴軍把工程又分包給了孫華平,上訴人河南省***總公司與孫華平沒有關系。孫華平與被上訴人或別的人簽訂《蒸壓加氣塊采購合同》、《干混砂漿采購合同》,與我們無關。為了便于...(本文書還有3212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