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念*與倪**系外甥與姨關系,念*與林*系夫妻關系。念*以缺乏資金為由,分別于****年**月20日向倪**借款7萬元、****年**月18日借款3萬元和****年**月22日借款4萬元,約定利息均按月利率1.5%計算。念*分別出具了三張借條。借款后至今分文未還。
本院認為,念*向倪**借款的事實,有念*出具的借條及部分銀行轉賬交易明細為據,事實清楚。為此,念*負有償還借款本息的義務。為此,倪**要求念*償還借款本金14萬元及按月利率1.5%計算相應利息至****年**月19日,自****年**月2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相應利息至款項還清之日止,倪**該主張未超過法律保護范圍,本院予以支持。倪...(本文書還有677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