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與質證,對各方無異議的證據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異議的證據本院結合案情具體分析評判。根據現有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林**系平潭縣嵐城鄉霞嶼村西南側(壇西大道西南側)嵐城安置小區c、d標7幢xxxx室與xxxx室房產的業主。麒麟友朋公司系涉案房產小區的物業服務單位。
****年**月13日,林**作為乙方與麒麟友朋公司作為甲方簽訂《物業服務協議》,主要約定:根據甲方與平潭綜合實驗區嵐城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嵐城安置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享有《嵐城安置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賦予甲方的所有權利并承擔該合同約定應由甲方承擔的全部義務和責任。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綠化、環境衛生、保安、消防、交通等項目進行維護、修繕、服務與管理。物業管理服務內容:二、房屋共用部位的維護和管理,房屋共用設施設備及其運行的維護和管理。共用的設施設備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等;三、環境衛生。1、公共場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本文書還有2304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