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中山市***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粵2071民初1605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年**月9日立案受理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依法由審判員獨任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張*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星時代公司支付張*各項費用***.6元[包括: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9644元(5516元/月×9個月);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4128元(5516元/月×8個月);3.一次性醫療補助金11032元(5516元/月×2個月);4.停工留薪期間工資22064元(5516元/月×4個月);5.住院期間護理費***.6元(5283元/月÷30天/月×36天);6.住院期間伙食費1800元(50元/天×36天);7.勞動能力鑒定費320元]。
一審法院判決:一...(本文書還有1989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