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和理由:原告于****年**月10日進場施工承包佛山市倫教中海金筑公館防水項目及零星工程,一直墊資施工至****年**月27號。根據預算圖紙及現場收方,雙方確認工程量總產值為1835500元。由于****年**月開始就拖欠工人生活費一直到2021年底也未發放。擱置到****年**月份工人自行找到宏潤廣州分公司協商、圍堵,被告在迫于壓力情況下支付部分工人工資,但被告以各種理由推遲給原告做結算。到****年**月19日才給予辦理,又在無告知情況下,直接扣款9萬元整。工人又多次威脅被告及到公司吵鬧,被告為了盡快解決人工工資這塊,迫于無奈協商答應按總工程量95%結算。但支付工人工資后,又以各種理由不結余款。直到****年**月24日,原告再次到公司協商費用,卻被轉達告知余款費用納入公司保修金范圍之內,根據合同條款以及被告當初...(本文書還有2567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