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袁**辯稱,被告根本不欠原告湯**任何款項,被告也不認識原告,雙方之間不可能是熟人關系。被告本人并沒有向原告借過錢,原告起訴被告要求歸還本金及利息無法律依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如下案件事實:原告湯**與被告袁**系熟人關系。****年**月15日,被告袁**收到原告現金30,000元,并向原告湯**出具了借條一份,內容載明:“借條今收到湯**現金叁萬元整(30000)借款人袁**出借人湯*****.7.15號”。被告袁**償還原告湯**5,100元,下余24,900元未償還。
本院認為,合法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袁...(本文書還有538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