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中山市***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被上訴人葉**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粵2071民初71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年**月1日立案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依法由審判員章文佳獨任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益匯華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益匯華公司、葉**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2.益匯華公司無須向葉**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年**月工資以及2020年度帶薪年休假工資(該三項合計***.67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如下:一、駁回益匯華公司的訴訟請求;二、確認益匯華公司與葉**存在勞動關系;三、益匯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葉******年**月3日至****年**月3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共***.67元、****年**月工資4000元、2020年度帶薪年休假工資930元,合計***.67元若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付款義務,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本文書還有2406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