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陳**因與被上訴人河南亮***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侵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睢縣人民法院(2022)豫1422民初2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陳**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薛坤,被上訴人亮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展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上訴稱,上訴請求:1、撤銷本案一審民事判決書。2、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一審訴求。事實與理由:一、上訴人陳**的父親陳華然已經與被上訴人亮達公司達成了以房頂工程款的合意,陳華然已經通過以房頂工程款的方式支付了房屋對價,案涉房屋已經交付上訴人陳**,上訴人陳**占用、居住該房屋多年,已經擁有該房產的權屬,故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陳**搬離案涉房產沒有法律依據。另,案涉商品房已經被睢縣人民法院查封執行,即便案涉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案涉商品房因被查封執行,也無法返還,被上訴人要求搬離沒有依據。二、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陳**按照購房款395135元為...(本文書還有2992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