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答辯稱:1.林*有向陳**借款,但與林*向施云良出借款項是不同法律關系,陳**不是借給施云良款項的共同出借人;2.林*向陳**所借款項系未約定利息;3.陳**借給林*的款項只有15萬元,林*匯給陳**及其妻子共計5筆***.1萬元,陳**匯給林*的有7筆***.58萬元,相抵后欠本金94800元。
雙方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證人,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予以確認。結合法庭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年**月16日,陳**分別通過妻子陳紹平、案外人張美容向林*匯款共計25萬元。當日,案外人林某1(另案起訴,案號(2022)閩0128民初2680號)、林某2(另案起訴,案號(2022)閩0128民初2676號)分別向林*交付5萬元、10萬元。****年**月8日,陳**通過微信向林*交付4000元,于****年**月14日通過妻子陳紹平平安銀行賬戶向林...(本文書還有2033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