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答辯稱:1.林*有向林**借款,但與林*向施云良出借款項是不同法律關系,林**不是借給施云良款項的共同出借人;2.林*向林**所借款未約定利息。
林**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對證據進行了質證,對雙方無爭議的事實予以確認并附卷佐證。經法庭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年**月16日,林**通過個人中國農業銀行賬戶向林*轉賬交付5萬元。當日,案外人陳燦舜(另案起訴,案號(2022)閩0128民初2675號)、林恩(另案起訴,案號(2022)閩0128民初2676號)分別向林*交付25萬元、10萬元。****年**月,林**向林*支付律師費2000元,后再通過案外人林恩向林*支付1000元。同期,案外人陳燦舜于****年**月8日通過微信向林*交...(本文書還有1706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