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六福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發生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事發時,被告林**將肇事車輛掛靠在被告六福公司處從事營運。
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發生及責任認定無異議。肇事車輛的交強險***.20萬元投保在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事發時系在保險期間內。同意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護理費認可按每天40元,期限30天計賠。營養費認可按每天30元,期限30天計賠。誤工費認可按每月2,590元,期限30天計賠。交通費認可300元。鑒定費不屬于交強險賠付范圍。
被告人保鄭州分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發生及責任認定無異議。肇事車輛的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投保在被告人保鄭州分公司,事發時系在保險期間內。對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應當先由交強險承保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承擔責任。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責任比例由被告人保鄭州分公司在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限額內承擔。對于原告主張的各項賠償費用中過高的部分,不予支持。不同意承擔訴訟費、鑒定費、律師費等間接...(本文書還有2134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