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龍天使公司針對吳**的反訴請求辯稱,不同意吳**的反訴請求。1.根據《購銷合同》約定,本案中扣除竄貨數量后,吳**未完成四個月的訂貨目標,不符合核銷條件。****年**月訂貨目標100箱,實際訂貨120箱,其中竄貨52箱并23聽,扣除竄貨數量后沒有完成當月任務目標。****年**月訂貨目標100箱,實際訂貨156箱,其中竄貨72箱并78聽,扣除竄貨數量后沒有完成當月任務目標。****年**月訂貨目標100箱,實際訂貨120箱,其中竄貨62箱并31聽,扣除竄貨數量后沒有完成當月任務目標。****年**月訂貨目標80箱,實際訂貨120箱,其中竄貨66箱并102聽,扣除竄貨數量后沒有完成當月任務目標。其中,3月份的市場費用14400元已經支付,吳**應當退還。4-6月份如果沒有出現竄貨行為,應付的市場費用是43800元,但吳**有竄貨的違約行為,不應支付市場費用。2.根據合同約定,市場費的支付是附條件的,吳**出現竄貨的違約行為,按照合同約定已喪失竄貨保證金請求權,保證金不應當退還。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年**月15日,圣龍天使公司(甲方)與吳**(乙方)簽訂《銷售合同》約定:甲方指定乙方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區域內銷售甲方所提供的“圣元”旗下優聰融臻系列產品。合同有效期至****年**月31日。如乙方有超出合同指定區域范圍的銷售行為,則視為違約,一切違約責任由乙方承擔。合同附件一《補充協議:2020年優聰融臻銷售任務及返利協議》約定貨品價格體系、任務目標、考核等內容...(本文書還有6490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