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張**、趙**、上訴人中鐵**公司下稱中鐵一局、上訴人平潭綜合****有限公司下稱交投公司與原審被告平潭綜***發展局下稱農發局、平潭**政府下稱嵐城鄉政府因侵權責任糾紛一案
張**、趙**辯稱,1.《bt合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總平面圖以及施工現場的視聽資料等證據證明事故發生地在中鐵一局的施工區域,交投公司為發包方與建設單位,未履行應盡的監管義務,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2.鑒于張祥及監護人的責任,張**、趙**承擔20%責任較合理,一審判決承擔60%責任過重。3.根據國家統計局頒布的城鄉分類代碼,張**、趙**居住地嵐城鄉中湖村深塢屬于鎮中心區,事故前張**、趙**已居住一年以上,死亡賠償金應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計算,一審判決有誤。
中鐵一局述稱,1.同意交投公司第一點、第六點上訴意見。2.正如交投公司所述,發現小孩衣物的場所并非合同中約定的施工范圍,且合同中約定的“現場”是指工程范圍內的現場,并不包括工程區域以外。3.早在案發前中鐵一局所承建的工程就已完工,交投公司早已占有、使用此項目,并在竹嶼湖景觀工程--雕塑園設立了管理處進行實際管理。中鐵一局所承攬工程已完工交接,中鐵一局已無義務、也不應再由中鐵一局在已經完工的原施工范圍周邊設置警示標志。4.本案不存在遺漏當事人的情況,縱觀本案的證據,本案的案發與中鐵一局無關,同樣與中國中鐵、平潭中鐵無關,且中國中鐵,平潭中鐵不是本案必要的訴訟參與人,所以不應當追加被告。
農發局述稱,與針對張**、趙**上訴的意見一致。
嵐城鄉政府述稱,與針對張**、趙**上訴的意見一致。
張**、趙**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中鐵一局、交投公司、農發局、嵐城鄉政府共同賠償張**、趙**的經濟損失***.5元,其中死亡...(本文書還有5935字未顯示)